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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伟为妻子小霞出国研修提供担保,小霞却在研修实习期间擅离企业,不知所踪。为此,劳务输出公司将大伟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20万元违约金,法院支持了劳务输出公司的请求。
2003年12月8日,大伟和小霞夫妇与该公司签订了一份赴日本研修的合同。大伟为妻子提供连带担保。2004年7月12日,小霞被公司安排到日本一企业研修。2005年1月12日,小霞擅离企业出走。小霞的违约破坏了国际劳务输出程序,致使国外企业取消了与该公司的外派研修生合同,造成经济损失。为此,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在国内的大伟承担20万元违约金。
合肥市蜀山区法院认为,小霞赴日本后擅离企业且至今未归,违反了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大伟作为小霞的担保人,根据《担保法》有关规定,应承担保证责任。鉴于小霞仍在日本且下落不明,所以劳务输出公司起诉保证人大伟要求支付违约金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据此判决大伟支付违约金20万元。(当事人为化名)
